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字級大小

外國學生如欲在臺灣工作或實習(不論是在校內或校外),依規定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證後,才能工作。

若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之罰鍰。

應備文件: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書 
2.學生證影本(黏貼於申請書上) 
3.有效護照影本 
4.繳交審查費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每人新臺幣一百元整)
  申請人請至郵局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劃撥帳號:19058848,或直接至機關收費櫃檯繳費。 
5.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流程: 
1.請至境外學生事務組領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工作許可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應備文件。 
2.將申請表及所有應備文件含繳費收據送至勞動力發展署收件窗口辦理或
  掛號郵寄至勞動力發展署,
  收件人註明: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證)收。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地址:10042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電話:(02)8995-6000 / (02)8995-6866

其他相關規定(許可期限、罰則、工作許可之終止): 
1.外國留學生,應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外國學生身分。 
2.依據「雇主聘雇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
  來臺就讀正式學制之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勞動力發展署申請,
  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
  方可提出申請。 
3.工作許可期間最長時間為6個月。 
4.於上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學期3月31日止;
  於下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期限至同年的9月30日。 
5.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時數為20小時。 
6.若未依前項規定,勞動力發展署得依就業服務法廢止其工作許可。 
7.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即受聘僱為他人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 
8.學生因休學、退學者,若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
  應將工作許可證繳回國際學生顧問室。 

詳細相關規定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網站:http://www.wda.gov.tw/ 
地址:10042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電話:(02)8995-6000 / (02)8995-6866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2:30;下午13:30-17:30 
E-mail:wda@wda.gov.tw

國際學生申請工作證之相關法規